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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|
| 发表时间:2009-4-28 15:38:30 阅读: 3607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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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、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、各有关人员: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》(建办标函[2008]134号)及《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》(建设部公告第278号)及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50号)的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省注册工作的实际情况,对2009年度我省造价工程师初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 一、受理范围及条件 1、凡通过2008年及以前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,已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且参加了2008年继续教育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均可申请注册。2008年度以前考试合格未注册的人员,应提交逾期注册说明及每年度不少于40课时的继续教育证明。 2、申请人的学历及从事造价工作年限,必须符合《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》(人发[1996]77号)中对报考条件的规定。 (1)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,报考时间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,注册时间为六年;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等专业大专毕业后,报考时间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,注册时间七为年;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等专业本科毕业后,报考时间为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,注册时间为六年 3、在下述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(1) 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企业; (2) 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、勘察设计、施工、工程造价(定额)管理、招标代理、工程监理等单位; (3) 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。 二、申报注册程序 2009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方式。申请人员应登陆“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”(www.ccost.com)进行网上申报。 具体方式为:申请人进入“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&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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